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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 |
市 |
场 |
管 |
理 |
办 |
公 |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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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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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财采购〔2006〕3号
关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若干
措施的通知
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直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镇(街道办):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机关作风建设的工作要求,做到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以建设服务型机关为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采购速度,提高采购效率,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现将提高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有关措施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珠海市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规程及限额标准》(珠财采购〔2005〕3号文)的规定,对于采购预算金额在3,000元至10万元之间的非标准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因此,取消单位将该部分采购项目向市政府采购中心上网申报采购程序;对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非标准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以及3,000元及以上的标准货物类项目,各单位仍按有关规定上网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其中,对于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非标准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按规定由单位自行组织竞争性谈判,因此,取消单位将谈判资料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程序,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该部分自行组织竞争性谈判项目不再出具成交结果通知书,单位持采购合同以及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的竞价报价单等凭据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二、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从确认采购文件至产生预中标结果或成交结果,5万元以下的网上询价采购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4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采购时限由14个工作日缩短为9个工作日,公开招标采购时限由20-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25个工作日。
三、对于按照《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工程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取消单位将采购合同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程序,各单位直接持采购合同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工程预算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各单位仍按照《关于珠海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珠财采购〔2005〕8号文)规定办理采购合同备案,并持已备案的采购合同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四、对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接待处和市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已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各项采购资金,除使用银行采购卡进行定点采购资金结算部分之外,其他部分由单位通过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向供应商支付。
五、对于因特殊原因未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而申请结算的项目, 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直接受理审批,其中20—50万元的审批结果定期报市监察局备案;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市政府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审批。
六、对于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经过第一次公开招标而流标的项目,单位申请转为其他采购方式(含公开招标)采购的,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直接受理审批。
七、缩短审批和备案办理时间。在文件和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特殊情况采购方式申请项目(不包括由市政府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审批的项目)时间,自受理日起,由五个工作日缩短为三个工作日。在备案文件和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一个工作日完成。
八、各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应加强结算环节的监管,做到简化程序,但不弱化监督,保证政府采购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各单位应加强本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和落实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和监督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自行采购的项目,要制定措施加强管理,依法采购,共同完成政府采购任务,提高采购效率。
本通知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若干措拖时效对比表
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若干措拖时效对比表
| 采购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项目名称 |
采购范围 |
采购方式 |
工作
时限 |
相关措施 |
工作
时限 |
相关措施 |
| 一、采购执行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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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标准货物 |
3000元-5万元 |
采购中心组织
网上询价采购 |
7个工作日 |
遵循相关规程 |
4个工作日 |
遵循相关规程 |
| 5万元—50万元 |
采购中心组织
网上询价采购 |
7-10个工作日 |
遵循相关规程 |
7-10个工作日 |
遵循相关规程 |
| 50万元及以上 |
采购中心组织
公开招标 |
20-30个工作日 |
遵循相关规程 |
20-25个工作日 |
遵循相关规程 |
| 2.非标准货物、服务和工程(装修等)项目 |
3000元—5万元 |
单位自行组织
采购 |
单位自行掌握 |
采购前上网申报采购 |
单位自行掌握 |
取消上网申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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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10万元 |
单位自行组织
竞争性谈判 |
单位自行掌握 |
采购前上网申报,结果备案 |
单位自行掌握 |
取消申报,单位持合同及竞价报价单办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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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50万元 |
采购中心组织
竞争性谈判 |
14个工作日 |
遵循相关规程 |
9个工作日 |
遵循相关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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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及以上 |
采购中心组织
公开招标 |
20-30个工作日 |
遵循相关规程 |
20-25个工作日 |
遵循相关规程 |
| 3.建设工程项目 |
10万元以下 |
单位自行组织
采购 |
单位自行掌握 |
采购合同报采购办备案 |
单位自行掌握 |
取消采购合同报采购办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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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50万元 |
单位自行组织
采购 |
单位自行掌握 |
采购合同报采购办备案 |
单位自行掌握 |
采购合同报采购办
备案 |
| 二、采购监管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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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殊采购审批(不含联席会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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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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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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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特殊情况没按程序采购申请结算 |
5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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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 |
由联席会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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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
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直接审批 |
| 3.第一次公开招标流标转为其他方式 |
50万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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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 |
由联席会议审批 |
3个工作日 |
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直接审批 |
| 4.政府采购合同等文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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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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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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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检法医院等纳入集中支付采购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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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
市政府采购中心代收代支 |
1个工作日 |
除采购卡资金外,其他采购资金实行集中支付 |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监察局
珠海市审计局
珠海市有形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
200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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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
计 |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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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
市 |
机 |
关 |
事 |
务 |
管 |
理 |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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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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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财采购[2005]3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规程
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直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镇(街道办):
根据目前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重新制定了《珠海市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规程及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规程及限额标准
珠海市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规程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珠海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为3000元。
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规程
(一)标准货物。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3000元到500,000元之间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的,应当公开招标。(适合询价方式采购的货物品目见附件《适合询价方式采购的货物品目》)
(二)非标准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规程如下表:
|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 |
采购方式 |
组织形式 |
结算方式 |
| 不超过1万 |
可由用户自行组织 |
用户自行组织 |
用户直接与供应商结算 |
| 不超过5万 |
可由用户自行组织 |
用户自行组织 |
市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结算或区结算中心统一结算或市采购中心统一结算 |
| 不超过10万 |
可竞争性谈判 |
用户自行组织 |
| 不超过50万 |
可竞争性谈判 |
采购中心组织 |
| 超过50万 |
公开招标 |
采购中心组织 |
四、相关规定
(一)在同一年度里,采购人对同一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采购两次以上,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二)为确保充分竞争,政府采购一般不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特殊情况,必须报经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
(三)超过公开招标限额,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公开招标的,必须报经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
(四)区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下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修改、补充的,另行公布。
(六)本规程和限额标准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附:适合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货物品目 一、通用采购品目
(一)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设备、吸尘器、电烤箱、微波炉、碎纸机、空气调节设备(包括除湿设备)等其他电器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字油印机械、电话机、电报设备、传真通信设备、摄影、摄像器材及洗印制作设备、印刷排版设备、复印机械及器材、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电脑绘图设备等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二)交通工具
1、汽车: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卡车、载客汽车(旅行面包车、公共汽车、微型客车、其他载客汽车)、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皮卡、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电车
2、船只:船舶、快艇等
3、其他交通工具
二、专用采购品目
(一)文艺类:民族乐器、西洋乐器、舞台乐器
(二)通信设备:移动通信设备、电话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三)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
(四)发电设备
(五)医疗设备、器械
(六)计划生育设备
(七)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八)灯光、音响设备
(九)体育设备
(十)科研类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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